2026年2月6日,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再次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指出,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这一规定与2021年银发〔2021〕237号文精神一脉相承,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境内外相关活动的全链条封堵。

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禁止覆盖全环节。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交易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比特币及相关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也不得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比特币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相关网站、APP及公众账号将被依法关闭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等字样,相关广告也将被严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参与比特币交易不仅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极高的财产安全隐患。比特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民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归于无效,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同时,比特币交易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机制,极易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投机炒作风险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明确且一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监管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加强跨部门数据研判和共享,通过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等多维度方式,精准识别比特币交易活动并及时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